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740号之二
原告:青海中旗电线电缆厂(普通合伙),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实际经营场所: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7号金盘小区临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叶选友,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燕,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市大庆西路88号(A)。
法定代表人:陈荣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林,江苏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3号5号楼1单元112室。
负责人:王泉,西宁分公司经理。
原告青海中旗电线电缆厂与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审结,本院依法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中止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育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馥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