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中旗电线电缆厂、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740号之二
原告:青海中旗电线电缆厂(普通合伙),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实际经营场所: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7号金盘小区临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叶选友,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燕,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市大庆西路88号(A)。
法定代表人:陈荣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林,江苏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3号5号楼1单元112室。
负责人:王泉,西宁分公司经理。
原告青海中旗电线电缆厂与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审结,本院依法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中止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育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馥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