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艺达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恢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A)。
法定代表人:陈荣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发新,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玄武区。
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卜延兵,淮安市淮阴区王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艺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826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江苏艺达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工程价款10852373.03元及逾期利息(1.以1735063.63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4558654.7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以4558654.7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逾期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江苏艺达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1009385元。***对江苏艺达置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江苏艺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之工程价款本金(10852373.03元)给付义务,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承建的位于涟水县炎黄大道北侧、深圳路东侧的艺达名都16#、17#、18#、19#楼行使优先受偿权,在上述楼栋拍卖或变卖款项中优先受偿。四、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江苏艺达置业有限公司2782.0721万元的税务发票。本诉案件受理费10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800元(此款由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由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80元,由江苏艺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47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以另案(2019)苏0826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书(债权4436257.13元)、(2020)苏0826民初4573号民事调解书(债权合计110000元)确认的对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抵销本案欠款,扣除(2020)苏0826执286号案件中已执行到款项,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554311元、迟延履行利息602393元(计算至2021年7月16日)、诉讼费84895元,合计2241599元。双方当事人经协议,以本案执行依据中的第四项判决义务折价1260000元抵销,本案中被执行人尚欠本金37920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602393元尚履行。双方一致同意另案(2019)苏0826执87号案件中应执行回转的500000元在本案中一并执行。
二、2021年3月29日、2022年3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现场调查,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3月30日,冻结期限为一年。后续冻一年。被执行人江苏艺达置业有限公司帐户内余款20832.11元,被本案于2022年3月28日轮候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现***存款合计54620.13元,已被本院扣划,因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人民法院出具(2019)豫0191执17565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款1158219元,故已扣划款项尚未支付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位于南京市××区地下车库××号车位被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查封,期限三年,因疫情原因暂未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暂不处置,12月17日轮候查封建湖县秀夫南路115号由北向南第3间门市、秀夫南路115号304室不动产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
3、被执行人江苏艺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涟水县××都小区××、××、××、××、××、××、××、××、××、××、××、××、××号商铺,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查封,期限三年,上述商铺均存在抵押,本院已经二次降价拍卖一次变卖程序进行处置,最后以5449752元保留价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保留价折价抵偿本案欠款。
4、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多数未能执行完毕。
5、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5860877.2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拍卖公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经拍卖流拍及轮候查封的不动产、暂不能处置的车位、扣划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826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将承担查封、冻结失效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嵇海峰
审判员  陈 建
审判员  郭新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赜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