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强盛机械厂、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805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强盛机械厂,住所地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北林村。
法定代表人:顾艳梅,该厂厂长。
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大庆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盐城市强盛机械厂与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受理的(2020)苏0902民初4809号案件中,***要求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所欠部分工程款增项款、工程尾款、材料上涨差价损失款15万元(待鉴定后确定最终数额)及利息,并要求盐城市强盛机械厂在差欠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目前尚在鉴定之中。由于该案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依法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0902民初4809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长  蔡 克
人民陪审员  孙东荣
人民陪审员  孙 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刘梦君
书 记 员  刁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