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21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南莫镇校林村1组。
法定代表人***,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工业园区宁海小区5号。
法定代表人***,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关于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1、夏氏公司给付原告建安公司工程款685563元,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履行。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8元,由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685563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人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人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侯查封被××人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安县海安工业园区宁海小区5号的土地及厂房(另案正在处置过程中)。未查询到被××人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现查明:被××人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怀所欠债务较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人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人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判长***
审判员韩良骍
代理审判员*欢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