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执字第0046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南莫镇校林村一组。
关于***诉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38961.5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平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