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1056号之一
原告:***,男,1951年8月11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168124937,住所地海安市***仁桥工业区(***村2组)。
法定代表人:***,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坤,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794650,住所地海安市南莫镇校林村1组。
法定代表人:汤梓杉,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人民电器集团江苏斯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59315054C,住所地海安市南城街道城南工业集中区(***13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电器集团江苏斯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员。
原告***诉被告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电器集团江苏斯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18元减半收取105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