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1民初515号 原告: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9351027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恩***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桥松桥支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90034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1061元,由原告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莎 书 记 员 宿江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