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6民初1137号
原告:**成,男,1976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桥支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90034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与被告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成负担。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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