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与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6民初1137号 原告:**成,男,1976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桥支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90034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与被告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成负担。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