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桥支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耀文建设公司)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民管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耀文建设公司上诉称:该公司未与原审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包括***诉称的《钢材购销合同》,本案只能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耀文建设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以耀文建设公司在承建阆中市南池路拆迁安置还房二期工程项目期间,与耀文建设公司项目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后,耀文建设公司未给付货款为由提起诉,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原告***向合同履行地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耀文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判员谢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