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1792号
原告: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桥支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90034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金科科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NKP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科科健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