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执恢7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亭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跃彬。
被执行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144671R,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
被执行人: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67013186X8,住所地射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世平。
申请执行人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2)亭民初字第3166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9977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清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贤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