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射阳县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4执2865号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924民初7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限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射阳县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99830元,并以货款199830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承担利息损失。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18年10月10日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2019年3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表示愿意再给被执行人半年的还款期限,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银行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再给被执行人半年还款期限,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洪标 审判员  孙连军 审判员  张晓剑
书记员  王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