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2161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越明,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虎成(系原告工长),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华,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红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