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裕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盐城金阳哈罗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异33号
申请人:江苏裕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桂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现为盐城市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王清华,女,汉族,1973年9月5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金阳哈罗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依据(2014)盐商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清华、盐城金阳哈罗斯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1218.6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的利息;二、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万元;三、***、王清华、盐城金阳哈罗斯置业有限公司对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盐城金阳哈罗斯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97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390元,由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725元,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66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江苏裕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月21日在分别通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现申请人江苏裕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且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该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江苏裕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5)射执字第0246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由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裕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祁洪标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