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3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前进保平钢模出租门市业主,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汉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建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一、维持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民再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二、变更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民再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9318元,由***负担14659元,由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659元。二审案件受理46524费元,由***负担31865元,由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6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

1、2019年10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2019年10月17日、2020年6月3日,2020年7月1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7月14日,执行人员到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次债务人江苏广益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197400元,被执行人江苏天阳公司的责任全部履行完毕。

4、2020年7月15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住所调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

5、2020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