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34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前进保平钢模出租门市业主,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汉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建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