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陈玉林(射阳玉灵制衣厂)、盐城羽家齐灵服饰有限公司工程款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国祥、朱长茂支付工程款合计4265839.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
2、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余额较少已冻结。
3、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名下无车辆。
4、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名下无房产。
5、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纳入限制高消费。
6、已告知申请人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送达后的六十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龚宏伟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祁洪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