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鸿雁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市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3799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如皋市号。 被告:盐城市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472077,住所地盐城市嘉元广场西区商办楼幢12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因补充证据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