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23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时吉君、***、***与被执行人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2020)苏0923民初2201号],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阎 萍
书记员 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