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

阜宁县红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3执242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阜宁县红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阜宁县红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苏0923民初307号裁定,裁定:一、投资发展公司停止向益大公司支付大楼村集中安置点应付工程尾款2642861.22元;二、如上述款项已由投资发展公司向益大公司支付,则对益大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42861.22元予以冻结。后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提起复议,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20)苏0923民初307号之一裁定,裁定:一、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向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大楼村集中安置点应付工程尾款1812084.92元,如上述款项已由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则对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12084.92元予以冻结;二、撤销本院(2020)苏0923民初307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683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续封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严加力
书记员  龚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