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15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红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2〕第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76748.71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