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房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右旗分公司、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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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27民初532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房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右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大街故城小区10单元502室。
负责人:廉长青,呼伦贝尔市房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右旗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宪章,海拉尔区司法局靠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邢生华,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广圣,男,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伊敏小区锅炉房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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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顾伟刚,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崇,男,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梁凤武,男,1944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右旗购物中心项目部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崇,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呼伦贝尔市房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右旗分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凤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房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右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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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呼伦贝尔市房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右旗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包振荣
人民陪审员  海 梅
人民陪审员  马金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娜菏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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