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27执8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拉尔区靠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内0727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3,616,4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865.6元。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履行完毕(2020)内0727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将终结该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22)内0727执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 娜 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其力格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解分期履行的适用)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