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1民初1099号
原告:镇江崟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韦岗镇船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6779469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祥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原告镇江崟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2018年3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崟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