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702执285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晟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鑫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鑫利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晟昱置业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鑫利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7民终196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7民终1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褀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