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91民初2479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家军,董事长。
原告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46元,减半收取152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23元,由原告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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