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久朋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29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马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波、沈冬玲,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久朋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江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久朋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1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南通久朋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等。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9月8日、11月20日、2022年1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242489.95元,本院已扣划242489.95元,扣缴执行费53551元后余188938.9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开户行:工行江苏省南通人民东路支行,账号尾号8659;开户行:招商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账号尾号0855;开户行:江苏银行南通虹桥支行,账号尾号0177;开户行: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崇川支行,账号尾号9803、0445、3514)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9月24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南通市天××家园××室、阁楼××室及车库××室的房屋,本案于2021年2月9日轮候查封,该房屋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参与分配;还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孙家桥村6、8组的土地,本案于2021年10月8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及土地查封期限均为3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1年10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所建厂房均已出售,除此之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四、2021年9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42489.95元,其中债权本金188938.95元,本案收取执行费5355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冻结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的不动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1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通
书 记 员 金恩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