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3民初632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生态文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溶,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家军,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孔建军
书记员赵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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