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25民初4639号
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启东金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金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