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苏07执复7号
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人公司)因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广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公司)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999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亿人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亿人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人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进
审 判 员 徐明山
代理审判员 乔永礼
书 记 员 孙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