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广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苏07执复7号
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人公司)因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广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公司)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999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亿人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亿人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人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进 审 判 员  徐明山 代理审判员  乔永礼
书 记 员  孙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