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06执29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一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其负担的法律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706执2996号案件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秦立刚
审 判 员 宋世安
代理审判员 龚 政
书 记 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