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中商破字第00007号之七
申请人: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薛佖。
2019年9月19日,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提请本院终结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2019年9月2日作出(2015)通中商破字第00007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对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该方案经管理人执行,债务人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且现债务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未能向管理人全面移交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未能按规定正常开展,部分资产债务无法进行清算,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可依据上述规定,另行依法主张包括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勇强在内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刘丽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