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735某某与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7民终2735号
上诉人***、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同意***、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缓交申请并于2017年8月3日向上诉人***、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邮寄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上诉人***、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澄 审 判 员  王学明 代理审判员  程 艳
书 记 员  武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