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恢4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4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陈勇强,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安商初字第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一、被告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租金及赔偿款、维修费计793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793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50元,由原告***负担4870元,被告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380元(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860760.84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通中商破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周雷对被申请人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5)通中商破字第0007之四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5)通中商破字第0007之七号民事裁定书:终结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祖华
审判员  韩良骍
审判员  储 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