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584某某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民初4584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会均,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5027X),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祎,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琛琛,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299号奥特莱斯购物广场2幢16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坚、徐茹霞,破产管理人成员。

被告:海门国际车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691219445),住所地海门市南海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吴涌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亮,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公司)、海门国际车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通中商破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于同日作出(2015)通中商破字第0007-1号决定书,指定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故在该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富强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只能向受理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提出。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9年8月5日,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立案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5)通中商破字第0007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致本案无法移送该院继续进行处理,故本案应予驳回。原告**可在本案程序终结后另案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91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锋

人民陪审员  黄咏冬

人民陪审员  范宜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周海云

书 记 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