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2民初12572号
原告:***,女,195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智兵,特别授权,南通市崇川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光明新村5-104室。
原告***与被告***、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会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