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2民初12572号
原告:***,女,195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智兵,特别授权,南通市崇川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光明新村5-104室。
原告***与被告***、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会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