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6885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南通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6885号之一
原告: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光明新村5-104室。
法定代表人:陈锦泉,总经理。
被告:南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25号五洲城市广场C幢702-2。
法定代表人:严春雷。
原告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3月17日向原告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上述通知已于2021年3月18日有效送达。但原告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故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海宁
人民陪审员  张 云
人民陪审员  张晓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缪丽娟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