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14475U,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泉,董事长。
被执行人:***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1Y5WA24T,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严春雷,执行董事。
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培训费用735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元,由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34元,***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7元。因***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1月19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信息。
2.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诉讼中、执行中因原址无此单位,信件均被退回)。
3.3月14日,拨打被执行人联系电话“189*×****”,未能接通;之后多次拨打,均未能接通。
4.5月9日,再次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邮寄传票,传唤其到法院执行谈话(收件地址长期无人,信件被退回)。
6.5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已不在经营,表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5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追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黄立威
审 判 员 朱启平
审 判 员 徐海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袁 里
书 记 员 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