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5148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07517370L,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林允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集楣。
被告:南通港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31099D,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北大街**金域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吉庆,董事长。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被告:南京中陆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339421277E,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柳洲东路**天润城第七街区****
法定代表人:章婷,执行董事。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港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陆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则共
人民陪审员 谢传统
人民陪审员 吴圣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尤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