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5624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鹤山,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紫薇,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港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北大街**金域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31099D。
法定代表人:张吉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飞,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川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瓒,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温州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韩桥新街**代码:91330327MA2CNQFC1J。
法定代表人:陈启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港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论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则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尤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