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通港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254号 申请人:***,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南通港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31099D,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北大街108号金域商业中心1幢17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港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港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港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