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諘尚营、南通港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254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南通港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北大街108号金域商业中心1幢17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通港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口建设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工集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882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承建淮阴区月亮湾桂花园西苑项目,被告港口建设公司分包了部分工程,原告经人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建筑劳务承包工程,约定承包工程款(钢、木、瓦)按双方签订的结算表,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承包工程费用按实际工程量己经付清。2021年1月、2月被告共拖欠原告工程款88200元,经协调达成协议,2021年1月、2月的工程量即工资款在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结算并支付,但被告一直拖延没有支付,原告多次讨要未果,工人们因为拿不到工资,经常找原告要钱,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原告诉状内容及所举证据可知,原告主张的工人工资款为原告等十几名工人的劳务工程款,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淮安市淮阴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