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06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91民初306号
原告: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兴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B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