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1民初3725号
原告:南通果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56782107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展新,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138377169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南通果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南通果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果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果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计2390元,由原告南通果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海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