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5民初138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府山街道新桥街56号。 诉讼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兴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与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宇娟 二O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