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1771严**与***、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2民初1771号
原告:***,男,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啸虎,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米市桥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臧荣和。
原告***与被告***、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严**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计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尤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