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302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张进军,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沫河口镇三铺村140号,身份证号340322196709054912。
被执行人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米市桥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6048XD(6/1)。
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皖0302执6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2787元,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278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