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6民初8041号
原告: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米市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臧荣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峰,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喆、孙苗苗,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峰,被告南通六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喆、孙苗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197977.1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72076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起以67207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被告将其承建的苏州东山天境苏地2009-82项目铝合金门窗专业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上述工程已于2017年4月30日竣工并交付发包单位使用。原、被告于2019年2月24日确认上述工程结算价为11797977.14元(不包含4#楼造价),被告实际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00000元,尚有工程款未支付。
被告南通六建公司辩称,1、合同约定,被告按工程进度付款,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付工程款为3876057.48元,被告已付原告4600000元,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第四笔付款的前提条件是业主审核完成,经双方确认结算价款并扣除质保金后再予支付。该条也是被告与涉案项目的建设方苏州东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立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付款条件。工程完工后,东立公司在收到被告决算报告一年多的时间内未作出审计决算,被告向东立公司提起诉讼,法院组织了司法鉴定。鉴定中,本案原告提供了门窗工程的相关材料,参与了相关鉴定环节,原告对不具备付款条件明知。2、合同约定,双方之间门窗工程的结算价应以业主结算的门窗面积作为结算价款的计算方式,原告提供的结算书系原告单方制作,工程量未经过被告及业主方的确认,原告主张造价的依据不足。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5月17日,原告华宇公司(乙方、承包方)与被告南通六建公司(甲方、总包方)签订《东山天境苏地2009-B-82项目铝合金门窗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东山天境苏地2009-B-82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铝合金门窗工程的制作、安装和质量保修服务承包给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本合同双方签订后原订《苏州市东山天境商务广场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作废。合同总价暂定为5537224.98元,以实际结算为准。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60断桥隔热铝合金平开门综合单价804.53元/㎡,暂定工程量2340.15㎡,暂定总价1882720.88元;60断桥隔热铝合金门连窗综合单价609.18元/㎡,暂定工程量232.76㎡,暂定总价141792.73元;60断桥隔热铝合金平开窗综合单价617.6元/㎡,暂定工程量5043.59㎡,暂定总价3114921.18元;60断桥隔热铝合金固定窗综合单价482.53元/㎡,暂定工程量816.04㎡,暂定总价393763.78元;60断桥隔热铝合金百叶窗综合单价466.02元/㎡,暂定工程量8.64㎡,暂定总价4026.41元。综合单价包括材料费、加工制作费、包装费、施工安装费、淋水实验费、检验检测费、保修期内维保费、人工费用、报监、施工管理费、税费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维保期间的维保费等所有费用。合同结算价款为:实际施工的门窗工程量×相应类型门窗综合单价+变更造价;门窗结算面积按业主结算面积计算。综合单价按现有深化确认图纸报价,如有再次变更,费用按照变更调整。门窗外框进场,报验后开装直至本项目工程门、窗外框安装结束(一层、施工洞口除外)14天内支付合同暂估总价的30%。(付款节点时间参照本工程总承包合同:本项目工程所有主体结构封顶(由业主确认),甲方付款申请报经业主书面签收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估总价的40%)。门窗内扇进场,报验后开始安装直至本项目工程门、窗内扇安装结束(一层、施工洞口除外)14天内,支付合同暂估总价的20%(参土建主合同:本项目工程内、外装饰、安装(由业主确认)完成,甲方付款申请报经业主书面签收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估总价的20%),本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包含门窗分部分项工程),甲方付款申请报经业主书面签收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估总价的20%后,甲方按此比例支付乙方门窗合同暂估总价的20%。乙方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报甲方汇总、业主审核完成并经双方确认结算价款后,扣留工程质保金(结算价的5%)外余款在审定后的90天内付清。质量保修金自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业主之日起满2年无未解决的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付清算。乙方付款时需向甲方提供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发票,其中总价格的40%为门窗安装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60%为门窗制作和销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建设方支付工程款方面的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则甲方承诺差额部分以房抵债,并按照市场价的50%执行(参甲方与建设方的补充协议第4条),以房抵债按照双方各自总价的同比例。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日内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监理签置过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30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款项。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引起的造价增加或减少,乙方应在变更签证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变更单并报甲方确认。乙方在整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即进入保修期,保修期为2年。
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12月2日,苏地2009-B-82地块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陆续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2017年8月11日,原告交付铝合金门窗工程决算书给被告。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4600000元,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8年2月14日。
2018年7月31日,南通六建公司起诉东立公司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审理中,法院组织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出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显示东山天境苏地2009-B-82地块项目一期2#-13#、43#的60断桥隔热铝合金平开门工程量合计1242.18㎡,60断桥隔热铝合金平开窗工程量合计3495.59㎡,60断桥隔热铝合金固定窗工程量合计226.37㎡,普通防雨百叶窗工程量合计73.25㎡;二期1#、14#、15#、18#、42#、16#、17#、19#、20#、21#、22#、27#、23#、24#、25#的60断桥隔热铝合金平开门工程量791.65㎡,60断桥隔热铝合金门连窗工程量3818.74㎡,60断桥隔热铝合金平开窗工程量3242.36㎡,60断桥隔热铝合金固定窗工程量67.71㎡,二期26#、28#、29#、30#、31#、32-36#、37#、38#、39#、40#、41#、42#、44#的60断桥隔热铝合金平开门工程量1175.82㎡,60断桥隔热铝合金门连窗工程量870.26㎡,60断桥隔热铝合金平开窗工程量2346.64㎡,85断桥隔热铝合金推拉窗工程量13.5㎡,60断桥隔热铝合金固定窗工程量118.94㎡,60断桥隔热铝合金上悬窗工程量49.87㎡,普通防雨百叶窗工程量1.44㎡。原告华宇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没有异议,并表示其同意按照该鉴定报告记载的门窗工程量主张涉案的工程款。被告南通六建公司对鉴定报告真实性无异议,并于2020年8月10日庭审时表示对鉴定报告中门窗工程的工程量没有异议,但认为门窗工程(二期)中的85断桥隔热铝合金推拉窗及60断桥隔热铝合金上悬窗的单价,双方并未约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60断桥隔热铝合金百叶窗综合单价466.02元/㎡,而鉴定报告中记载百叶窗为普通防雨百叶窗,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单价计算百叶窗的价款。对此,原告认为其已按照市场最低价计算上述门窗的价款,为简化处理,在本案中,其不主张85断桥隔热铝合金推拉窗、60断桥隔热铝合金上悬窗及百叶窗的价款。诉请价款构成情况为:门窗工程(一期)60断桥隔热铝合金平开门工程量1242.18㎡,单价804.53元/㎡,总价为999371.08元;60断桥隔热铝合金平开窗工程量合计3495.59㎡,单价617.6元/㎡,总价2158876.38元;60断桥隔热铝合金固定窗工程量合计226.37㎡,单价482.53元/㎡,总价109230.32元。二期1#、14#、15#、18#、42#、16#、17#、19#、20#、21#、22#、27#、23#、24#、25#的60断桥隔热铝合金平开门工程量791.65㎡,单价804.53㎡,总价636906.17元;60断桥隔热铝合金门连窗工程量3818.74㎡,单价609.18㎡,总价2326300.03元;60断桥隔热铝合金平开窗工程量3242.36㎡,单价617.6元/㎡,总价2002481.54元;60断桥隔热铝合金固定窗工程量67.71㎡,单价482.53元/㎡,总价32672.11元。二期26#、28#、29#、30#、31#、32-36#、37#、38#、39#、40#、41#、42#、44#的60断桥隔热铝合金平开门工程量1175.82㎡,单价804.53元/㎡,总价945982.46元;60断桥隔热铝合金门连窗工程量870.26㎡,单价609.18元/㎡,总价530144.99元;60断桥隔热铝合金平开窗工程量2346.64㎡,单价617.6元/㎡,总价1449284.86元;60断桥隔热铝合金固定窗工程量118.94㎡,单价482.53元/㎡,总价57392.12元。上述工程总价为11248642.06元。85断桥隔热铝合金推拉窗、60断桥隔热铝合金上悬窗、百叶窗的价款,其不再主张。
2020年7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南通六建公司起诉东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5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审理查明,南通六建公司、东立公司确认除1#、38#楼外,其余楼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南通六建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显示1#、38#楼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东立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显示1#、38#楼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7月3日。东立公司主张工程存在外墙龟裂、外墙开裂、墙体渗水等问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东立公司应支付南通六建公司《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对应的工程价款为199356293.8元。该案质保金予以返还的时间条件已经满足,但鉴于东立公司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提供了初步证据材料,双方对部分施工内容是否属于南通六建公司维修范围存有争议,南通六建公司同意法院最终在南通六建公司未就其维修范围及时履行完毕维修义务或经法院认定双方争议维修范围内因南通六建公司原因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相应质量问题估算后,扣减南通六建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质保金部分,同时保留东立公司就上述南通六建公司质保范围内应予维修但实际未履行维修义务的部分进行另案起诉的权利,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酌情认定涉案工程质保金部分199356293.8*2%=3987125.88元暂不予支持。
另查明,原告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审理中,被告提供竣工资料移交及结算备忘录,证明其与东立公司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交结算资料,东立公司7日内初步审核,需要补充资料书面通知补充。东立公司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4个月内审计完毕,双方确认后出具结算报告。经质证,原告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东山天境苏地2009-B-82项目铝合金门窗施工合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签收单、结算报告,被告提供的竣工资料移交及结算备忘录,本院调取的鉴定报告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东山天境苏地2009-B-82项目铝合金门窗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门窗工程的价款问题,双方对(2018)苏05民初887号一案中鉴定报告载明的东山天境苏地2009-B-82地块项目的门窗工程的工程量没有异议,双方签订的系固定单价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主张涉案门窗工程的总价款为11248642.0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报甲方汇总、业主审核完成并经双方确认结算价款后,扣留工程质保金(结算价的5%)外余款在审定后的90天内付清。质量保修金自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业主之日起满2年无未解决的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付清算。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交付铝合金门窗工程决算书给被告,被告与东立公司就工程价款结算等问题发生争议,通过诉讼方式结算工程价款,涉案门窗工程的工程量亦在被告与东立公司之间的诉讼中通过鉴定方式予以确定,被告抗辩涉案门窗工程价款需等东立公司进行审核确认,涉案门窗工程价款未达到付款条件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苏地2009-B-82地块工程最迟于2017年7月3日通过竣工验收,且法院未因本案门窗工程而扣留苏地2009-B-82地块工程的质量保修金,故涉案门窗工程的结余工程款,被告均应支付给原告。双方确认被告已付款4600000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6648642.06元。鉴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需待业主方审核确认,而业主方与被告实际通过诉讼确定工程款问题,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定自双方确定涉案门窗工程量之次日(2020年8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648642.06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81元,由原告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7641元、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340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吴明燕
人民陪审员  顾琴琴
人民陪审员  叶月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