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通宁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执195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臧荣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通宁和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孙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通宁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830民初5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二、被告江苏通宁和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前给付原告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161589.76元;在此期间因工程质量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可从上述款项中扣减。因被执行人江苏通宁和泰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邮政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通宁和泰置业有限公司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邮寄回执显示签收。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于2020年11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中国银行账户存款163913.76元。
本院查明:江苏通宁和泰置业有限公司系江苏宁宿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宁宿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控股93.42%的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系江苏省人民政府所有的国有独资企业。本院(2020)苏0830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通宁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案涉的质量保证金系江苏通宁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盱眙中央城市广场项目而产生,根据中共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委员会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盱眙中央城市项目存在不规范行为,涉嫌违纪违法,江苏纪委监察派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正在调查,本案质量保修金暂不宜支付。本案也系江苏通宁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盱眙中央城市广场项目而产生。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涉及的项目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江苏省纪委监委调查中,本院虽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但不宜强制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
终结(2016)苏0830民初5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学雷
审判员  吴银国
审判员  张晓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