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通华融和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7488号之一
原告: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6048XD,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米市桥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臧荣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邢炜,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融和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855597303,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工业园区精品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章,执行董事。
管理人:南通华融和生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原告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融和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通华融和生置业有限公司于庭外初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29元,由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卫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季燕